法•术•势——论韩非子思想 (作品赏析)

法•术•势——论韩非子思想 (作品赏析)
日期:11-07 20:50:32| 作品赏析|45教学网| http://www.45s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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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韩非以前的法家有三派,其一重‘术’,以在战国中期相韩昭侯的‘郑之贱臣’申不害为宗。所谓‘术’,即人主操纵臣下的阴谋,那些声色不露而辨别忠奸,赏罚莫测而切中事实的妙算。”其二重“法”,以和申不害同时的商鞅为宗。他的特殊政略是以严刑厚赏来推行法令,使凡奉法遵令的人无或缺赏,凡犯法违令的人无所逃罚。其三重“势”,以和孟子同时的赵人慎到为宗。所谓势即是威权。这一派要把政府的威权尽量扩大而且集中在人主手里,使他形成恐怕的对象,好像压臣下。这三派的注意点,韩非兼容并顾,故此说他集法家的大成。”
基本词义解释
变法之法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变法修刑,推动两次巨大的变法,为秦国一统七国,打下了基础,建立最完善“明赏罚”机制,军功制度,开辟荒田,耕战制度。可惜其死宛如吴起。 
   讲法兼“势”- 慎到(约395-前315)赵国人,强调治国以法为准绳。提出“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丰富强化了管仲的“势”的概念,认为任何变法,及出仕处事之道,都要看准“势”的变化,要让形“势”总是站在自己这边。依靠控制“势”而达到控制变法和强国的目的。 
术为法用
  - 申不害(约公元前385-前337) 韩国变法家,强调变法时候术的重要性,以及君主掌握控制朝政时,运用术。术是指控制观察人际关系,及察言观色,控制操作上下级关系的手法,手腕。(这里必须强调一下只要一心为民为国,实行救国改革,无论成败,都应该配得上大法两个字!若是只用术,那必然是害国殃民之为,为千古可耻,万民怨恨。) 
法术势合
韩非(约公元前280一前233)结合商鞅的“法”,慎到之“势”,申不害之“术”,三者相承相辅的关系下结合,提倡礼辅之。延续继承荀子思想中的“性恶论”,但依然在其篇段中“存韩”,也是因为“存韩”之心惹来杀生之祸。

简介
韩非子(约前280年—前233年) 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诸子百家争鸣中产生的最后一位思想家。在战国末期的乱世中,韩非融会贯通并发展了老子、荀况以及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自身的的法家理论。韩非一生追求的政治抱负是为统治者创建一套完善而行之有效的"王者之道",这就是其以"法"、" 势"、"术"为核心的法律理论。韩非的法律思想体系实际上是"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相成"。因此,在韩非的著作中大多是带有浓厚实用主义、功利色彩的权术阐释,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
韩非的"法"是建立在类似于荀况的"性恶论"的基础之上,减少了对人性善的期望而承袭了荀况"以法制之"、"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的主张,强调统治者应取一种主动的姿态,用"法"、"势"、"术"相结合的"王者之道" 牢牢控制被统治者。韩非认为: "民之故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韩非子•五蠹》);"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篇》)。人天性自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以功利为本,毫无情感成分可言。韩非认为,人生而好利恶害,这是人之本能,但,此种本能既非善亦非恶,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已,此事实乃是一切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韩非并不主张化"性",只是主张因"性"即利用人性的弱点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所以,他说:"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 
在"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的局势下,儒家经典所倡导的圣贤道德、孝悌友爱对社会失去规范力量,不足以对社会的运行发挥支撑稳固作用,因而对各个诸侯国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而韩非进行的对人性的剖析直接从经验出发对社会现实中实际存在的人性现象进行了客观的描述和概括,因此,他的理论更容易得到注重经验者的赞同。韩非论证了对各谋私利的人群施以权术法制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的方法,由此正式奠定了"法家"的理论基础。事实上,韩非的影响并未局限在法家学派之内,后世的儒家弟子在自得于"儒门显学"的同时,大多会重视他的理论并从中汲取"为帝王师"的政治营养。"儒法并施"、"德法同治"、"阳儒阴法"等观点和措施维护了一代又一代帝国的强盛,也成就了大批的贤臣良相。
韩非在其法律理论中最强调法的地位,"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竭力倡导将法律规范付诸实践,掌握"刑"、"赏"二柄,用严刑重罚使国安而暴乱不起;厉行赏罚,奖励耕战。韩非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主张"立法于君",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体"、"守自然之道"、 "因道全法",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国家制订、百姓遵守之规范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宫府..."。韩非认为法是由国家来编订,让官府来具体设施,并让老百姓周知和遵守的规范。韩非主张公开法律,认为"法者,...设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篇》)法令必须及时公布出来,"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从而让法令能够得以广泛普及。韩非主张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法也者,常者也。"(韩非子:《忠孝篇》)法必须尽量保持稳定不变,能够连续持久地反复适用在相同相类的事件中,切忌"朝令夕改"。他注重法律的可行性,提出标准:法令应当"表易见"、"教易知"、"法易为"( 韩非子:《用人篇》),在制订并公布的法令中,法令本身应当简洁易懂、切实可行和便于遵守、便于适用。韩非强调法律的强制性 ,"信赏必罚"、"令出必行",在给予法以观念上崇高尊严的同时,更注重将其置于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之下,确保法令的预期效力得以发挥。韩非坚持法律的平等性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法制观,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篇》)认为只有消除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营建平等的环境,才能使法本身得到最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在公平的前提下,违法时心存"侥幸"、因受罚而"私怨"的可能性将减至最小。唯此,人们才有可能发自内心地同意并接受法的约束。韩非子也十分重视立法的预防作用和激励机制。他在《外储说•下》中说,"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强调法令在施行过程中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必须达到统一。韩非关于"法"的系统论述表明他已清楚地看到了当时"礼崩乐坏"的社会环境下所潜伏的危机。为了消除这一危机,韩非子认为根本方法是制订上述完善的法律,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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