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分公司的利润中心制度实施细则

设有分公司的利润中心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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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各利润中心财务不独立,但每月、季及会计年度终了,均须分别计算盈亏。    第二条  各利润中心盈余分配计算    (一)  各利润中心损益×30%=利润中心权益    (二)  利润中心权益×目标达成率=利润中心实际奖金数    目标达成率=〖SX(〗该季实际销货额〖〗该季预计销货额〖SX)〗    (三)  各利润中心实际奖金数分配如下:    1.利润中心保留基金10/30    2.总公司同仁分享2/30    3.利润中心主管2/30    4.利润中心同仁10/30    5.利润中心福利金2/30    6.总公司福利委员会4/30    第三条  采购与销售    (一)  各利润中心除零星开支,依人事管理规章,授权各利润中心主管核决者外,一律由总公司管理部统一采购。    (二)  销售货物对外如签订合同者,各利润中心应将合同副本送总公司管理部壹份。    第四条  应收帐款    (一)  自销售日起,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凡超过120天的帐款,总公司得对利润中心加收利息费用,利息一以月息2分计算。    (二)  凡自销售日起,逾60天未收回票据的帐款,一律转为呆帐,自奖金中扣除。待收回票据后,再行冲回。转销的金额以销货金额为准。    (三)  凡发生退票,一律立即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待收回后,再转为该利润中心的收入。转销的金额,亦以销货金额为准。    第五条  内部转拨计价    (一)  凡总公司进货的商品,一律加计总公司须负担的行政及管理成本,再分别售予各利润中心,总公司售予各利润中心的价格,即为各利润中心的进货成本。    (二)  凡各利润中心寻找的新产品,一律由总公司委托各利润中心代为采购,但由总公司统一付款,并加计5%行政管理成本,再售予各利润中心。对发掘新价格、新厂商、新产品,对公司利润有超额贡献的利润中心,总公司依人事管理规章予以额外奖励。    (三)  凡进口商品,总公司一律依进口成本加计10%的行政管理成本,售予第二事业部。第二事业部再斟酌市场行情、售予各利润中心。    第六条  盘点    (一)  存货每月盘点一次,盘损需列出明细,并说明原因,并在当季的奖金中以成本扣除。    (二)  各利润中心资产每年底盘点一次,凡有盘损时,一律依帐面价值从奖金扣除。    (三)  盘点时,由各利润中心的主管会同该所会计人员,共同盘点。    第七条  设备增减有关手续    (一)  增添设备:各利润中心应有增添设备的年度计划呈总经理核定后,凭计划增购。倘无计划,需另案报请核定。    (二)  廉弃设备:各利润中心对于原有的设备,因无法使用须予廉弃或出售时,应叙明详情,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可处理。    第八条  人事有关手续    (一)  各利润中心增添人员,应将增添人员通知单,送请总公司管理部办理任用手续。    (二)  员工到任、请假、解雇、考勤、奖惩及核薪等事项,均须通知总公司管理部办理登记    第九条  款项收付有关手续    各利润中心有关现金与票据收付,均集中缴总公司财务科办理,但零星的开支,各利润中心得设定额周转金,凭单据经利润中心主管签准后,先予支付,每月汇总一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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