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汇总:司法考试题刑法考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2)

历年真题汇总:司法考试题刑法考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2)
日期:04-05 20:15:53| 历年真题|45教学网| http://www.45s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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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

  94.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谓“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题中,虽然乙将公款用于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但是甲主观认识上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甲虽然不知道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供乙为营利活动,同样是挪用公款罪的一种情形,其行为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乙,其劝诱行为构成教唆;而且甲乙二人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综上,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题中,甲利用职务之便,携带30万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甲的行为最初是挪用公款(100万)、之后是受贿(5万元),再然后是贪污(30万),其中,挪用70万的行为、受贿5万的行为和贪污30万的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因此应该各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CD.这里注意甲挪用30万和贪污30万的行为,最终应该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既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属于贪污罪,那么针对该被携带潜逃的30万元,就应该定贪污罪,而不是挪用公款和贪污并罚。D中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并罚针对的是30万的贪污和70万的挪用公款这两个行为的并罚。这道题主要考察的是有关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要考生准确掌握了这一司法解释,本题难度就不是很大。

  95.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B.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D.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答案:AD

  解析:本题中,虽然甲挪用公款时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实际上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因此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A的说法是正确的。乙构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教唆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时候并不知道之后甲会携该30万元的公款潜逃,所以甲的贪污行为跟乙没有任何关系,C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乙起先与甲一起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之后又向甲行贿,构成行贿罪,再后其用挪用的公款进行毒品的贩卖,三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应该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D.

  96.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B.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

  D.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答案:BCD

  解析: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本题中,甲虽然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但是从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来看,其还是构成一般自首的,A的说法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甲提供线索抓获乙的行为属于立功,B的说法是正确的。乙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罪行,成立特别自首,C的说法是正确的。乙就行贿的行为首先不成立一般自首,因为其是被动归案;而且其交代行贿罪的行为也不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所以也不成立特别自首,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97.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C.洗钱罪

  D.赃物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中,丙得知乙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时候,甲乙二人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既遂。所以,丙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A是错误的。另外,根据题干我们可以知道,乙得到巨款以后,只是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但是并告知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所以丙不能与乙一起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选项B有误。《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本题中,丙明知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所得,仍然加以提供资金账户,属于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根据第312条规定应当成立赃物犯罪,但是根据第191条的规定,丙所知道的是乙的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子罪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更精确一点说,丙构成的是洗钱罪,而不成立赃物犯罪。

  (2006年)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人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96.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97.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甲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C

  解析: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www.45sw.com

  98.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甲应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所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两项。

  99.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三项。

  100.对于丁的投案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丁虽然投案,但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因而不构成自首

  B.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待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

  C.丁构成自首且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D.丁构成坦白但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二)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该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项。

  (2005年)

  91.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以及最高法院1998年8月4日公布的《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其中包括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的妇女。所以本题应选ABCD四项。

  92.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包含被害人)。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丙,询问的是:1、丙是否卖淫,卖淫并非犯罪事实而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因而丙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丙的老板乙是否组织卖淫,组织卖淫是犯罪事实,此时丙充当了证人的角色。因而甲对丙实施暴力属于暴力取证行为。所以B项正确,而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甲对丙的殴打导致丙死亡,依法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直接排除掉D选项。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两项。

  9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而如果成立走私罪共犯,要求乙公司在甲公司犯罪进行前或者犯罪进行中加入到犯罪中来,题目中甲公司在走私行为完成后将赃款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完成事前和事中都没有共谋的走私行为。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由于乙单位不是国有单位,所以收受手续费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87条所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所以D选项错误。逃汇罪是将合法的外汇收入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擅自存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题目中的收入为犯罪所得,不能构成逃汇罪,所以C选项错误。

  94.甲公司拥有某项独家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100万元利润,故对该技术严加保密。乙公司经理丙为获得该技术,带人将甲公司技术员丁在其回家路上强行拦截并推入丙的汽车,对丁说如果他提供该技术资料就给他2万元,如果不提供就将他嫖娼之事公之于众。丁同意配合。次日丁向丙提供了该技术资料,并获得2万元报酬。丙的行为构成:

  A.强迫交易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用不正当方式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认定。丙的行为是以揭发隐私相要挟,逼迫他人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绑架罪。强迫交易罪要求有真实的商业交易行为存在(例如强行以高于市价10%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商品)。丙逼迫丁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虽然给了丁2万元,其行为也不属于强迫交易罪,因为这并不是一种商业交易。丙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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