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汇总: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民事诉讼法真题-多项选择题(3)

历年真题汇总: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民事诉讼法真题-多项选择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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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下列哪些活动?

  A.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

  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四款的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所以ABC是正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18条第(二)项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76.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答案:BC

  解析: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所以A项的公诉人被首先排除。控诉职能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承担着控诉职能,故B正确。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故C也正确。D项中控方证人是否为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就要看控方证人在诉讼中能否起到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如果控方证人不能起到这一职能,那么控方证人就不是承担诉讼职能的诉讼参与人,D项的说法太绝对,所以是不正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

  7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考点:鉴定

  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根据本条的规定,B是正确的。进行鉴定的机构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不是省级医院。所以A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C项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78.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B.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C.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D.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答案:ACD

  解析:《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所以B项的规定是符合《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的,不应选。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79.甲因积怨将乙打成重伤,致乙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哪些人有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

  A.乙的母亲

  B.乙的祖父

  C.乙本人

  D.乙的好友丙

  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到本案有权委托诉讼代理认定的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该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本案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除了乙本人之外,还有作为乙的法定代理人的母亲。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2006年)

  66.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 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法拘禁是继续犯,所以甲与乙经过的A、B、C、D四区都可看作犯罪地。其中A区、D区为主要犯罪地。B区、C区也为犯罪地,因此,四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67.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乙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A.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B.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C.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

  D.经被害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因此A项中,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第28条规定,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律师或者辩护人无权要求,所以B项不正确。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乙为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因此D项错误。C项中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是作为辩护人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C项正确,本题应当选择AC.

  68.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

  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答案: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强制检查作为一种强制侦查手段,需要有法律的授权才可实施,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未规定对被害人强制检查,因而A项错误。

  69.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对此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

  A.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提请批准逮捕

  B.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C.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乙

  D.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并提起公诉

  答案:BCD

  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所以BC项正确。

  第2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所以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BCD.

  70.下列关于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

  B.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不写入笔录

  C.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D.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2条规定,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故不选B.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书记员虽参加合议庭评议,但并不参与意见,且法律并未要求其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因此不选D项。本题正确答案AC.

  71.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C.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D.向法院起诉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因此被害人既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A、B项皆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属于第170条第三项的情况,不适用调解。所以此类案件可以和解,但不适用调解,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

  72.甲因遭受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些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

  A.甲因住院支付的费用

  B.甲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

  C.甲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

  D.甲医治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住院费、陪护费、误工费和医治费用,都属物质损失,其中误工费应为必然遭受的损失。因此本题选择ABCD.

  73.在某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旁听的被害人亲属甲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甲可以做下列何种处理?

  A.由审判长责令甲具结悔过

  B.由审判长决定将甲强行带出法庭

  C.甲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甲处以500元罚款

  D.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甲处以20日拘留

  答案: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选项不属于合议庭可采取的措施,D项拘留期限超出授权范围,本题正确答案为BC.

  74.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

  A.甲

  B.乙

  C.丙

  D.公诉人

  答案:B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因此D项正确。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参加法庭审理。乙14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故意伤害(轻伤)不负刑事责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因此B项正确。 www.45sw.com

  75.第二审法院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应当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

  B.被告人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

  C.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案件的

  D.庭审中没有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答案:A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由此,A、C、D项都违反了诉讼程序,是正确选项。而B项虽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但不足以影响审判公正,不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而不选。

  76.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

  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C.甲该省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B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B项正确。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D正确,关于A和C由于原题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不选AC.本题应选BD.

  77.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B.甲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甲被第一次讯问后,甲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D.被第一次讯问后,甲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答案:BD

  解 析:《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可知B项说法正确,A项的“应当”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此时的律师并无辩护人地位,所以C项“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所以D项当中“甲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说法正确。故本题应选BD.

  78.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

  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

  答案: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审或者再审的审理,也不能进行独任审判 ,因此B项表述错误。该条第6款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所以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A项说法正确。不入选。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因此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无需接受法官指导,这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不同,因而D项说法错误。所以本题应选BCD.

  7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6条第(三)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A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宣告其无罪;B项,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前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五)项的规定,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终止审理;选项C,《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选项D,王某提出自诉的案由是虐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终止审理。综上,本题答案为BD.

  (2005年)

  67.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

  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据此,A项中的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必须转交,否则就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A应当选。第96条还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由此,受聘请的律师可以无条件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侦查机关不可限制。所以,B也是错误的。还有,我国的法律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是否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由此,立法并没有赋予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犯罪嫌疑人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因此,D也是错误的。二是,是否批准会见。《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第9条对何为国家秘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接着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由此,C项中,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68.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非法收取的证据问题需要把握两个考点:一是非法方法有哪些?它包括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二是哪些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按照规定,只排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其他的非法证据,包括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所获得的证据,按照目前的规定尚不必然排除。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有罪供述涉嫌刑讯逼供;李妻的证言涉嫌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都应排除,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所以,AB是正确的。而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均属于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物证,一概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69.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

  答案:A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揭示了我国法定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并且,一般情况下,它们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比如,证人证言即使以书面形式存在,它仍然是证人证言,而不能划归为书证。因此,C的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中,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往往是考察的热点。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等;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两者的区别标准在于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本题目考察的恰恰就是物证与书证的区别。A中的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该笔记本是以其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物体同时要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物证也是书证。D的某走私淫秽物品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笔者认为,该淫秽书刊既是物证也是书证。说其是物证,是因为这些淫秽书刊的存在本身就证明着犯罪行为的存在;说其是书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在于他是否携带“书刊”,而在于这些书刊是否为“淫秽”书刊,因此,这些书刊也是可以其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所以,AD属于书证是没有问题的。B中的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该笔迹显然是以其外观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

  70.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

  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

  答案:ABC

  解析: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且,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教*育/网| 由此,鉴定人与鉴定机构都是法律作出专门规定的,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就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法律要求。A应当选。《决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据此,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可以作为鉴定结论。而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以及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都是鉴定主体不适格,相应的材料也都不可以作为鉴定结论。BC也应当选。

  7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酌定不起诉主要围绕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情形展开。《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就此进行了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情形包括如下内容:(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起诉主要围绕刑罚内容展开,《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进行了专门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题目就是考察三者的区别。A的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以及C的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都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www.45sw.com

  72.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A.何某强奸案

  B.15岁的金某抢劫案

  C.白某间谍案

  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的规定,三类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不公开审理:一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二是,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三是,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此,何某强奸案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白某间谍案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两者都应不公开审理。15岁的金某抢劫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应不公开审理。因此,ABCD都选。

  73.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案:AB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正反两方面的规定。第4条作了正面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注意的是,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是弹性的,可以放宽,而且没有专业的要求。因此,CD的情况,符合第4条的规定。第5与第6条作了禁止性规定:(第5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显然,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属于第5条的禁止性规定;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属于第6条的禁止性规定。

  74.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黎某犯数罪

  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

  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答案:ACD

  解析:《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据此,ACD项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76.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后者是指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据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甲乙作为自诉人显然是独立的上诉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辩护人则是非独立上诉主体。

  77.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A属于第4款的情形;B属于第3款的情形;D属于第1款的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C的这种情况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78.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答案: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该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够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A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即使怀有身孕也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D的情况是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214条接着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由此,B中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显然也不可以监外执行。C中的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

  79.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

  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

  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

  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

  答案:ABD

  解析: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根据该规定,国籍确认分为三类情况:第一,以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为确认标准。|法律`教育^网| A中的犯罪嫌疑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就是此种情形。第二,国籍不明的查明标准,一一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B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D中的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向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ABD是正确的。

  (2004年)

  62.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六个特征:(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2)通知的方式简便。(3)审判组织特殊。(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6)审理期限较短。所以,本题答案为ACD.

  6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 A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第一次本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请律师,所以答案B错误,正确说法为AD.

  64.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

  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答案: C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搜查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第五节 搜查”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所以,本题中违法的地方为CD.

  65.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

  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

  答案: A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66.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

  A.参加法庭调查

  B.参加法庭辩论

  C.委托辩护人辩护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答案: ABC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另外,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67.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答案: AB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所以,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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