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无权决定“廉政典型退休奖”

部门无权决定“廉政典型退休奖”
日期:04-01 13:30:47| 纪检监察|45教学网| http://www.45sw.com

部门无权决定“廉政典型退休奖”是关于领导讲话 - 纪检监察方面的资料,

据《南京日报》9月15日报道,南京市工商局日前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全市工商系统预防与惩治腐败体系的意见》,意见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廉政保证金制和廉政勤政奖励基金,对廉政勤政方面的先进典型,除在政治上给予荣誉外,其退休后可望一次拿到大约20万元的“奖励”。 


  关于廉政保证金制度是否可行,坊间一直在争论,到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针对像南京工商局这样一个由部门来决定实行总数高达20万元的“廉政典型退休奖”情况,则无争论之必要,因为这种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高额“廉政典型退休奖”的资金从哪里来?政府部门是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产生效益,它的一切经费有赖于财政拨款。既然政府财政预算中没有列入“廉政典型退休奖”这个项目,当然意味着部门自行决定这笔数目不算小的“廉政典型退休奖”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反规定使用资金。 

  其次,“廉政典型退休奖”如果不动用财政拨款,只有走“自筹”这条路。同样也是在南京,另一个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公安部门,他们的资金来源就是“自筹”的。政府部门“自筹”资金,是一个相当敏感的问题。从最终极的角度看,政府部门除了让渡或寻租国家权力外,还有什么资源可以“自筹资金”?政府部门“自筹资金”在法律上是根本讲不通的。如果资金来源不能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廉政典型退休奖”将是一个绝妙讽刺。 

  再次,政府工作部门虽然有差别,但都是国家公务人员,理应享受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在“廉政典型退休奖”面前,所有的公务人员应当平等。一个清廉的工商局退休人员可以拿到20万元廉政典型退休奖,而一个清廉的检察官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之后却只能拿退休金,同是为国家工作,退休之后待遇相差如此之悬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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